由于是试样的单,这批货物的CIF价格只有10700美元,而B公司还要求赔偿其3000美元,A公司认为此为来源不明的费用,表示无法接受。同时,A公司也认为,自己严格遵守了信用证上面的条款,B公司的要求是借故刁难之举。

实际上,无论基于FOB还是CIF条款,如果因客户未能及时清关或还柜而产生相应费用,供应商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在此事例中,如果B公司事先告知A公司因某些原因暂不发货,而A公司却坚持发货,则不在以上免责情形的范畴之内——本案例明显不应由A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抛开责任方面的孰是孰非,在遇到此类情况时,A公司首先要核实两方面情况,即银行在斋月期间的办公时间及产生的码头费用究竟多少。于是,在B公司提出要求后,A公司立即通过多种渠道寻求货代、银行等方面的帮助,以求核实A公司所言的真实性。

随着可靠消息的传来,A公司发现B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当地银行在斋月期间仍旧照常上班,并无放假十余天之说法;另一方面,当地码头最高的堆柜费用为80美元/天,费用并没有B公司的描述那样高。据此,A公司对B公司的无理要求表示强烈反对,也并没有按对方要求寄送减免3000美元的文件。

而也正如A公司所料,B公司在货物到港后便办理了买单提货手续,并于次日向A公司放款。

涉费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旦涉及费用问题时,企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思考。一是该费用是固定费用还是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的变动费用;二是该费用的产生原因是否应归咎于卖方,以及该费用是否在卖方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三是除费用一项问题外,该事件是否还会引发其他连锁反应。

而在厘清以上三个问题后,企业就要相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对于第一个问题,在面对变动费用时,不管哪方的责任,必须马上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事后再协商具体责任方,否则费用会越滚越大,最终达到一个双方都难以承受的地步,而损失更大的往往是卖方。

对于第二个问题,假如费用产生原因确应归咎于卖方,且费用在卖方可承受范围内,卖方不妨大方承认,亏了钱但赚了信誉,这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而如果产生的费用超出卖方可承受范围的话,那么,卖方可与客户进行协商,如费用在未来订单中扣除等,但这实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反之,如果费用产生原因不应归咎于卖方时,卖方必须据理力争,因为很多黑心买家就是抓住卖方普遍处于弱势群体,且怕得罪客户的心态,经常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卖方吃亏连连。

对于第三个问题,卖方必须考虑买方的不提货行为,是否会导致无法退运或被海关扣货后进行拍卖等情况的出现。假如有此类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那么,继续与买方拉锯或扯皮就是不明智之举了,因为买方故意不提货的行为可能就是坐等海关拍卖后贱价买下,实际这早有前车之鉴。

买家特点及注意事项

文:陈磊

制图:常相婧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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