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由于是试样的单,这批货物的CIF价格只有10700美元,而B公司还要求赔偿其3000美元,A公司认为此为来源不明的费用,表示无法接受。同时,A公司也认为,自己严格遵守了信用证上面的条款,B公司的要求是借故刁难之举。 实际上,无论基于FOB还是CIF条款,如果因客户未能及时清关或还柜而产生相应费用,供应商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在此事例中,如果B公司事先告知A公司因某些原因暂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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