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椐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至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及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之差的_______%;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和设备。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_____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分摊减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火灾或本保险单项下其他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全损需进行重置,在财产损毁开始之时应予发生的重置费用,超出保险金额达百分之二十以上,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超出部分的自保人,并将相应地按比例承担损失。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条款有关的每一项目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锅炉或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气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

4.组合部件分离。

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将扩展承保锅炉作为保险财产,负责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导致锅炉本身的损失,但是本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

本条款同样适用下列定义及除外责任:

一、定义

(一)“爆炸”指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压力(可燃液体或汽体压力除外)所致的被保险锅炉突然和猛烈的破裂,导致被保险锅炉任何部分的结构移位,并伴随有容纳物的强烈喷发。

(二)“倒塌”指蒸汽或其他液体压力(可燃液体或汽体压力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任何部分的突然和危险的变形(不论是否断裂)。

(三)即使有必要进行修理或重置,下列缺陷也不能视为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或其他物质的渗漏腐蚀所致的被保险锅炉材料的磨损或浪费;

2.被保险锅炉任何部分的逐渐变形或扭曲;

3.破裂﹑断裂﹑起泡﹑迭合﹑裂缝或沟槽,即使伴随有渗漏;

4.接合脱离;

但是由上述缺陷所致的爆炸或倒塌在此并不除外。

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下述原因所致的直接损失﹑后果损失﹑责任及费用: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水压测试;

(二)被保险锅炉容纳物发生化学反应或燃烧所致的爆炸或倒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有关责任方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2.租金损失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导致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因无法如期归还租借的保险标的而遭受的租金损失:

(一)租借的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的租借保险标的进行修复。

但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租金赔偿责任以受损保险标的的每日租金为限,且赔偿期限自原定归还日起计,但最长不超过______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3.突发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的污染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能证明该污染是属于:

1.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突然的、特殊及可查明的事件的直接结果。

2.不是因被保险人未对防止这种污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直接结果。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5.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如果已交付到现场的任何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并且此种修理或修改将在场外进行,则本保险应自动扩展至在工厂进行此种修理或修改的保险财产。如果保险财产前往工厂的运输完全是路上或内陆运输,则对运输期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予以承担,但如果需要通过海运或空运方式进行运输,则本保险对海运或空运过程中或在工厂装卸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不予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6.替代和修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建筑物、机器设备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由于保险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人民币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7.场外存储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所含条款、除外责任、条件或批单,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世界任何地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保险单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场外存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和损坏。

对于每一地点的损失,保险人在本条款下最大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8.场外制造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或批单,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地域范围内的任何地点(不包括施工现场和制造商的场所)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对于每一地点的损失,保险人在本条款下最大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

同时应不存在其他有效的保险单承保此损失或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等。此项费用按电力行业标准计算。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0.谋杀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无法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

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被保险人租用的设备及财产不在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财产范围内,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租用的设备及财产。但若有其他有同样效力的单独或特别保险存在时,本保险单仅负责超出该保险赔偿责任的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3.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合理费用,但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5.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6.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7.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8.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9.安工期转营运期保险无缝连接条款

鉴于投保人投保的机组分阶段先后投入运行,在安工险与财产保险的衔接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且难以确定应在安工险或营运期财产保险项下索赔的,被保险人人可申请在本保险项下索赔。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0.税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第一部分项下对保险财产的修理、重置和/或置换的赔款应包括所有的税款和/或进口关税,即使在原先采购或进口保险财产时豁免而在保单生效后才征收的税款亦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1.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2.地震及海啸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己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一)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三)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3.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4.进料、燃料和易耗品

因本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坏事故发生,导致生产过程中替换进料、燃料、易耗品和在产品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该成本和费用包含在保险金额以内,则可以由本保险单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5.材料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或批单,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赔偿业主或业主代表因项目需要而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但这些财产的价值必须包含在按照本保险单总则第九条—保费调整条款向保险人申报的最终工程价值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6.临时修复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或批单,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为了保证项目的连续进行而须对遭受本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损坏事故的保险财产进行临时性修复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对于每次损失,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承担的最大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7.其他利益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或批单,各方同意,如果任一被保险人和其他方签订协议,而根据此协议其他方在保险财产中的权益应受到保障,则保险人应自动认可此利益的存在,而无须保险人出具批单进行确认和/或同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8.额外费用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以下额外费用:

快邮、特邮或空运零件而必需的费用;

为尽速配合修复而引致的必要加班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工作和夜间工作)。

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不超过核赔金额的        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9.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被保险人应包括

(i)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所承担责任相关的个人代表;

(ii)如果被保险人已在保险明细表中列明,则在各自行事责任范围内的以下人员:

a.被保险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相关实体。

b.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所雇用的任何员工。

c.被保险人的社会、体育、福利、餐厅、安全组织或急救、火灾或救护服务组织中的任何高级职员、成员或雇员。

d.为了获得工作经验而为被保险人工作的任何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0.世界范围司法管辖(美国和加拿大除外)

本保险单适用于世界范围的司法管辖,但是不负担在美国或加拿大或任何受美国及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提起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任何为执行在美国或加拿大或任何受美国及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的法庭判决的法律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中国境内任何地方直接和不间断陆运、水运、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或其上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其他目的地为止。

本条款对日常的销售,采购中运输不予以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2.工艺贵重物品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约承保工艺贵重物品,赔偿限额为RMB         元,发生损失时,在被保险人提供发票、存货记录等证明单据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以销售价为基础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给予赔偿。销售价包含进货成本加相关的费、税加行业商业利润。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3.小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的小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机器设备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修、技改等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项下每个工程合同价以RMB          为限。

同时,本保单在保险期间内自动承保任何新的工程项目且被保险人应在工程开始90天内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包括工程名称,预计造价,完工日期及测试期、维保期等。如果工程合同价超过RMB          ,被保险人须另行安排建筑、安装工程险保单。对于新在建工程的保费在保单到期日进行调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4.扩展承保被保险地址内的手机、便携式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地点内的手机、便携式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因本保单承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5.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单有效期内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由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或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及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6.场所外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风险的威胁而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保险人扩展承保,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       天,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7.霓红灯、户外广告装饰装置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广告装饰装置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8.车辆装卸物条款

对于保单载明承保处所内,被保险人所有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如果在停放过夜期间遭受承保事故导致损失,本保险亦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9.修理延误利损条款

除载于保险单上的条件外,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对由于修理或更换国外制造的受损机器所引起的延误致使毛利润遭受损失负责赔偿。本条款的赔偿期限为四个星期。但这种延误必须是由于进出口限制、海关限制、汇兑限制或规定的限制造成的。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0.清理排放管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需对保险地域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被保险水沟、水渠、下水道等进行清理、清洗和修理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6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投保人应按日比例支付保额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2.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过程中因过失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3.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4.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5.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的,仅导致被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的,保险人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7.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的,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8.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9.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0.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1.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2.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3.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4.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5.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限制类

76.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保险人其检修的时间以便保险人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         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         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保险人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保险人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7.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适用下述条件: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保险人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保险人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8.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头两次损失赔付      %

第三次损失赔付      %

第四次损失赔付       %

第五次损失赔付      %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9.同一事件造成一系列事故损失条款

由于错误设计、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同一事件造成机器、设备的一系列事故损失,本保单负责赔偿。但安装过程中上述同样原因造成同类型机器、设备的损失除外。

事故发生后,扣除保单免赔,每次事故按以下比例赔偿。

第一次事故赔偿       %

第二次事故赔偿       %

第三次事故赔偿       %

第四次事故赔偿       %

第五次事故赔偿       %

超过       次损失不赔。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0.重置价值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1.重置价值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出险前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2.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3.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2)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3)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4)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6)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保险人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4.财产指定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以保险人的财产账册中的会计科目确定某项财产在哪一对应项下投保的依据。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5.信息技术澄清条款(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本保险所保障之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

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

因此本保险对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除外: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以及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导致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即使如此,如果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是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物质损失的直接结果,则仍在保障范围之内。

(2)由于使用功能、有效性、区域范围或数据的使用受到损害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6.时间调整条款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单所载相关免赔额,将在自然灾害解除的72小时后,重新应用及扣除。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7.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8.保险人权利条款

当发生保险单本部分范围内的索赔时,保险人有权接管此索赔并自行决定对此索赔的答辩或和解。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9.计算机除外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不承担以下损失和费用:

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电子数据损失、损坏、破坏、变形、删除、错误或改变,或任何性质的丧失使用价值、功能减少、成本和费用,而无论是否有其他任何原因共同或先后作用导致了损失。

电子数据,指转化成某种形式的事实、概念和信息,可用于电子和电机数据处理设备或电子控制设备的通讯、解释或处理,包括用于数据处理和操作或设备指令和操作的程序、软件和其他编码指令。

计算机病毒,指一套破坏性的、有害的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指令或代码,包括一套恶意引入未经授权的指令或代码、程序或其他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或任何网络传播的事物。计算机病毒包括但不限于特洛依木马、蠕虫和时间或逻辑炸弹。

然而当此条款第二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导致被保险事故发生时,本保险单将依据其所有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对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此被保险事故所直接导致的对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坏进行赔偿。

 

90.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被保险人有权处理受损之商品,但其残值应由受损商品之理赔金额中扣除;如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人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及影响被保险人品牌声誉的前提下,保险人得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自行处理该残馀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1.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将自动承保新置地点之财产,且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9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2.施救条款

当发生实际的财产损失﹑损毁或即将遭受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及承包人员为保护、恢复保险财产而采取的合法、合理的施救不影响保单效力;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为恢复、挽救和保护保险财产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行动不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被保险人采取上述措施和行动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各自利益按比例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3.不失效条款

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条件下,本保险不因标的物使用性质的变更或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失效,但被保险人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缴付自危险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4.合同价格定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如果保险财产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如上述未交付财产因火灾或其他承保风险发生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财产的赔偿责任以该合同价为基础。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5.税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责任范围风险造成物质损失,需修理﹑重置或替换受损财产,如须缴付关税及其他税项,即使在原来购买或进口该保险财产已放弃关税及杂费和/或在保单生效之后才征收的,该税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6.不可控制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营业场所内其不可控制的任何部分无法遵守本保险单的条款,本保险仍然有效。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7.资产确定条款

为了确定保险标的的名称,保险人同意接受被保险人会计簿册中对标的名称的指定。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