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小贴士:
亲爱的各位游客,首先感谢大家参加我社的旅游团,以下是我社出团前的安全须知,请仔细阅读并遵守,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证件安全: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及文件等是出国(境)旅游的身份证明和凭据,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证件一旦遗失或被偷被抢,要立即报告领队并向警方报案,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证明,必要时向所在国申请出境签证并向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提出补办申请;若因客人保管不当造成的遗失和损毁,后面所造成的损失由客人自行承担,旅行社只是协助客人处理。
2、人身安全:
①请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入境法规,不得携带违禁药品,不得参与目的地国家(地区)禁止从事的活动。陌生人提出帮忙携带东西的要求,亦不应受托带行李,以防因挟带如毒品、枪械等违禁品,触犯法律。
②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游客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③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如危及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安全,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状况者报名务必告知报名处,如未告知产生一切损失由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住宿安全:入住酒店后,请自觉遵守酒店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房间电器等设施,不要在床上吸烟,不要把衣物放在电灯台架上;如游客选择消费酒店的配套健身娱乐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请务必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动,本公司仅限于提醒告知义务。
4、餐饮安全:在旅游途中,请在指定或下榻的宾馆餐厅用餐,不要购买和饮用地摊或小商贩提供的饮料食品,以免造成肠胃不适或中毒。
5、交通安全:
①要熟悉所在国的交通信号标志,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强行抢道,也不要随意横穿马路;
②在国外乘坐旅游车时,不要乘坐第一排的工作人员专座,此专座设有工作人员保险,但游客乘坐一旦发生意外是得不到赔付的;
③在乘坐飞机或乘车时要系好安全带;在乘坐船、快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要穿救生衣(圈);
6、观光游览安全:①在旅游途中,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放在酒店或旅游车中;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外衣口袋或易被割破的手提包中,以免丢失;在酒店入住期间,请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酒店有安全标志,请自觉遵守。在拍照、摄像时注意往来车辆和有否禁柏标志,不要在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地方停留。②游客应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选择参加带有刺激性、危险性的游览项目,并注意人身安全。在从事户外活动或者水上活动时,请谨记领队、导游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提示,留意景点的安全标识,切勿违反安全规定。请勿参加非本公司推荐的户外活动或者其他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后果自负。③行程中或者自由活动期间,游客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除特殊团队外,本公司不安排高风险活动,也敬请游客尽量不要去参加此类活动,如游客坚持参加,请自行承担风险。自由活动请大家结伴而行,在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自行负责。④水上活动如游泳、水上摩托艇和快艇、水上跳伞、潜水等注意事项:
参加水上活动宜结伴同行,并了解活动场地是否合法及器材是否正当使用和操作,听从专业教练指导,潜水装备不能替代游泳能力,不会游泳者,不要尝试。事先了解地形、潮汐、海流、风向、温度、出入水点等因素,如上面因素不适合水上活动时,则不要勉强参加。参加外岛的活动行程,宜要求旅行社安排合法的交通船,严格遵守穿救生衣的规定,且应全程穿着,如未提供救生衣,则应主动要求。乘坐游
艇及水上摩托艇,不跨越安全海域,不在水上摩托艇、快艇 、降落伞等水上活动范围区内游泳。注意活动区域之安全标示、救援设备及救生人员设置地点。应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心脏病、高血压、感冒、发烧、饮酒及餐后,不参加水上活动及潜水,感觉身体疲倦、寒冷时,应立即离水上岸。避免长时间浸在水中及曝晒在阳光下,亦长时间憋气潜水、头晕导致溺毙;潜入水里时不使用耳塞,因压力会使耳塞冲击耳膜造成伤害。潜水时勿以头部先入水,并应携带漂浮装备。乘坐游艇前宜先了解游艇的载客量,如有超载应拒乘,搭乘时不集中甲板一方,以免船身失去平衡。对于旅行社安排行程之外的各种水上活动,参加前应谨慎评估其安全性及自身的身体状况。
7、关于旅游意外险的报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Ⅲ度烧伤、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补充费用或身故处理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投保前原有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公司为旅游者赠送了旅游意外保险。团员在境外旅游中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取证,做好记录,保留票据,并由当地职能机构出具证明。我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我社是协助客人索赔,客人与我司无任何赔偿关系。如果是由非意外原因引起的急性病,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任。
8、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门诊治疗,每次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补偿以1200(含)元为限。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