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其他订单物流信息异常的情形。
3. 虚假轨迹判定标准
在2023年11月11日00:00:00至2023年11月13日23:59:59期间发货(以后台点击发货为准)的订单,其虚假轨迹判定标准如下:
3.1.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轨迹信息后的24小时内没有后续的物流轨迹信息更新;
3.2.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自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至商品离开首个分拨中心所在省份的时间间隔:普通地区超过48小时,偏远地区超过72小时,极偏远地区超过120小时;
3.3. 商家上传的普通商品和直供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轨迹存在下表所列的任一情形的:
3.4.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的物流轨迹信息;
3.5.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收件信息或物流签收信息与消费者订单显示的收货信息不符;
3.6. 商家上传的直邮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物流轨迹的揽件地与该商品实际设置发货地不符;
3.7. 商家上传的直供商品物流单号未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保税仓发出;
3.8. 商家的直邮商品或直供商品订单物流轨迹中,无真实的清关记录;
3.9. 商家的直邮商品订单清关完成后,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轨迹存在下表所列的任一情形的:
3.10.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存在其他物流轨迹明显异常或消费者在商家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4. 物流服务考核规则调整
在2023年11月11日00:00:00至2023年11月13日23:59:59期间成交的订单,若消费者在2023年11月11日00:00:00至2023年11月18日23:59:59期间:1)发起物流投诉;或者2)选择物流异常相关原因发起售后退款的,将不会计为物流服务异常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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