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简介 ....................................................................................1
第一章 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
第二章党建工作制度.........................................................................................4      
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构.......................................................................................3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4
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4
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机制.....................................................................................5
“三会一课”工作制度......................................................................................12
支部大会制度..............................................................................................12
支部委员会制度............................................................................................13
党小组会制度..............................................................................................14
党课制度..................................................................................................15
民主生活会制度............................................................................................15
民主监督制度..............................................................................................16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7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8
党费收缴制度..............................................................................................19
党员活动室管理制度........................................................................................20
第三章文明服务标准........................................................................................21
律师文明服务标准..........................................................................................21
前台接待服务标准..........................................................................................22
接待工作引领篇............................................................................................22
接待人员电话接听篇........................................................................................24
接待会务准备篇............................................................................................25
接待人员快件收发篇........................................................................................25
个性化服务篇..............................................................................................26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28
收费管理..................................................................................................28
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29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29
财务管理..................................................................................................37
财务监督..................................................................................................38
财务部工作职责............................................................................................39
流动资产管理..............................................................................................42
固定资产管理...................................................................................46

费用报销管理...................................................................................48
第五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查处投诉制度......................................................................52
第六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6
第七章云南建广律师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62
第八章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67
收案制度..................................................................................................69
第九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72
第十章律师会议制度........................................................................................74
第十一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76
第十二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78
第十三章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表制度............................................................................80
第十四章律师工作规则......................................................................................81
第十五章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指导管理制度..................................................................83
第十六章行政办公室管理制度................................................................................87
第十七章印章管理制度......................................................................................90
第十八章办公设施、设备使用及考勤、福利管理制度............................................................91
第十九章办公区电话使用制度................................................................................94
第二十章勤俭节约管理制度..................................................................................96
附则......................................................................................................97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简介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由云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实务经验丰富的权益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服务团队。
本所秉持“建壁千仞,广纳百川;党建引领,共筑梦想”的律所理念,打造中国专业最精,服务最优,能量最正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以“诚信、专业、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所不仅视专业服务对象为客户,同时将团队内的律师也视为自己的“客户”,建广律所为律师提供优良的办公软硬件,购置了位于昆明市广福路南悦城2000余平方米办公场地,并引进全国先进的律师协同办公管理系统,依托国内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强大后台,利用“互联网+法律服务”及“大数据”等现代法律服务技术,打造“专业律师+数据服务”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精英团队,重视客户体验和反馈,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多专业协同发展与优势专业能力突出”的良好格局。建广所在规范服务内容、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辅助和督促律师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建广律所严谨扎实的服务态度,专业高效的服务能力,全面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广泛赞誉。
本所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执业经验。被中共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表彰为“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五星级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及“两争一创”先进党支部等荣誉称号。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公司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重大复杂疑难商事诉讼等方面有较强的专业优势。本所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努力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全球的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
建广律所致力于打造一个现代型、专业化的精英律所平台。共设立党委政府法律事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服务、刑事法律服务、行政法律服务七个专业部门。并专门成立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破产法律服务、家事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五个专业中心。以部门和中心的方式对专业领域做了横向区分和纵向深入,专业领域和深度点线面全覆盖。
我所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充满希望、开拓奋进的未来!

第一章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律所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重大课题和战略任务,积极传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广大党员律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与认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工作全过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战略位置,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以德育为抓手,把社会主义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各环节,发挥道德讲堂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管理服务的各项制度中融入并且渗透到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深化党员、律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
    四、加强社会实践,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积极引导党员、律师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并且在实践中检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党建工作制度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保证律所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律所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全面引导律所广大党员、律师、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综合素质过硬的律师队伍,为律所的发展壮大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
二、律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尊重和维护律师群体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真正发动和依靠全体律师参与律所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律所与律师形成一个目标共创、命运相连的利益共同体,齐心协力办好律所。

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构
一、为了加强对律所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组织委员为副组长,其他总支委员为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律所所有律师思想动态,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支部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业务管理中出现的思想问题,并及时向律所党总支委员进行汇报。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律所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融入业务开展及发展。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本领,为律所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思想动力。
二、坚持群众路线,贴近一线、贴近律师。要抓住律师中最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与律师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三、坚持律所领导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以人格的力量教育人、影响人、带动人。
四、坚持继承、借鉴和创新。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
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
一、突出抓好理论教育。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各种理论知识,深入分析律所当前思想政治领域的实际情况,及时找出带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把广大律师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上来,统一到完成律所各项业务目标上来。
二、切实抓好律师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大力营造良好的律所道德风尚。
三、大力进行形势、政策、民主和纪律、法制教育。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时进行国际国内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律所合伙人及律师的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要加强民主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守法和遵纪。
四、搞好律所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结合律所业务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把律所廉政文化纳入律所文化建设,进一步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大力弘扬兵工精神。
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为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落实,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建立党总支委员会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总支委员会学习,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学习情况。
2.建立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例会,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专题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反馈、分析各个时期各个层次员工思想动态,部署阶段性工作。
3.建立律师思想动态分析制度。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律师团队思想动态,并将分析情况及时向律所党组织汇报。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有计划选择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工作能力强、德才兼备中青年同志充实到党员队伍,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学习。
三、加强律所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律所的一切思想阵地,如内部报刊、网络、宣传栏等都应该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
党支部工作职责
党支部除履行党章规定的五个方面的职责外,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领政治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
二、引导监督律师事务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
三、支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四、抓好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律师从业人员思想工作;
五、按照“三培养”的要求,抓好党员的教育、培养、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六、做好党外律师统战工作,推荐与协商确认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七、抓好群众组织建设,指导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好“三互”活动,发挥好作用;
八、抓好律师事务所党规党纪教育与律师执业经常性教育,及时查处违纪投诉事宜;
九、抓好党建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执行好党建工作经费预算,调配好党建活动开展所涉及的人、财、物;
十、抓好党建文化建设,不断丰富和提升律师事务所文化品位。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选举工作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确定的主持人主持。
三、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届党支部及支部党小组征求多数党员意见提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意,提交会议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支部委员采用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选举分两步进行,即先差额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然后再从当选的委员中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
六、选举时,实到会的党员(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委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正式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相应空格栏内画一个“○”;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相应空格栏内画一个“×”;不画任何符号的,为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别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选票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相应空格栏内画一个“○”,不画“○”的视为无效;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选举结果,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落选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也可经大会同意,对不足的名额不再进行选举,以后另行增补。但已进行二次选举且均未选出的,不进行第三次选举。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按选票上的排列顺序向大会报告;选出的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按候选人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结果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生效,上级党组织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党员及全所律师公告。
九、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在到会的党员中推选产生。已提名作为支部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本所换届选举三年一次,由上届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
本选举办法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文明服务标准
律师文明服务标准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订本标准。
一、爱岗敬业,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执业活动中,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五、保守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六、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
七、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
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九、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十、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十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
十二、注重执业道德与执业修养,敬业勤业,讲求实效,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事务所形象。
十三、诚实守信,热情勤勉,尽职尽责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四、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十五、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律师知识和服务技能。
十六、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前台接待服务标准
作为建广律所展示窗口的前台接待人员,在经过上岗前严格的培训和实践中的悉心磨练后,微笑和服务精神已经深深融入到接待人员每一个工作习惯里。也成为建广律所面向客户的形象代表,从每天早晨的8:30开始,接待人员就熟练而忙碌的投入到一天的工作,完成每天的客户接待、处理快件收发以及会议室、洽谈室预定和会务的准备等工作,在做到快速高效、规范标准的同时,还要保持全天候的精神饱满、仪容美丽、姿态端庄。
接待工作引领篇
一、律所前台接待人员必须画工作妆、统一着正装工作,并统一在左胸口佩戴建广律所所徽(建议统一制作所徽佩戴),上班第一时间开启律所电梯口宣传电视及照明灯(包括律所接待区、办公区照明灯)、办公区打印机(包括打印机链接的电脑)、碎纸机、饮水机、接待区卫生间里的照明灯及风扇。
二、客户到访,须起立主动打开玻璃门,将客户引领至大厅内询问,使用统一的接待用语:“您好先生/女士,请问您到访建广律所有预约律师吗?是哪位律师?我帮您通知”,态度自然亲切,表达简洁清晰。接待客户时,不管是站立姿势,还是引领手势,前台员工都要保持规范和优雅。
三、如果客户已经预约了律师,先将客户引领至洽谈室等待;如果没有预约律师,先将客户引领至洽谈室,并询问需要咨询哪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完成洽谈室接待工作后并根据客户咨询的法律问题联系对口专业的律师进行接待。
四、在引领客户时,先引领客户到无人洽谈室或提前约定的洽谈室,在引领客户时,应注意保持与客户间2-3步的距离和适当的眼神交流,既不冒犯也不疏远,并在将客户引领至确定的位置后,询问客户需要“矿泉水或红茶、绿茶还是咖啡”并确定饮品后,请客户稍等后才能离开。
五、每间洽谈室都标有名称,方便前台提供服务,以及帮助律师迅速对接到自己的客户,尤其是陌生的客户。接待工作人员在完成饮品准备后尽快送给客户饮用。
六、在茶水的准备中要尤其用心,想让客户和律师一进来就喝上一口茶水,合适的温度是工作的第一步,前台员工应在上下午班前准备时就将泡好茶(包括绿茶、红茶)的水壶盖打开,自然散热,待冷却到合适温度,再盖好保温壶盖,开始上茶,并且可在每个洽谈室放置一加满水的保温壶,方便当事人或律师自行加水使用。
七、(由于疫情影响)上茶、上咖啡等饮品时,应由左手托稳托盘,右手上茶。哪怕只有一杯水,也必须使用托盘。递茶杯时,手切忌触碰杯口,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应将茶杯印有建广LOGO的一面朝向客人,强化建广印象。
八、对一些身份特殊的客户,如孕妇、儿童等,应主动提供白开水或矿泉水。
九、由于洽谈室、会议室存在条件不同、桌椅高低不一的情况,(接待人员工衣通常为裙装),在碰到较矮的茶几时,应考虑以蹲式方式上茶,以保持上茶姿势的优美,避免不雅的尴尬。
十、在没有律师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接待工作人员要在30分钟左右完成一次洽谈室的巡查和续水,掌握和跟进客户和律师服务需求。续水或续茶时注意绿茶或红茶,避免出现续茶错误导致的尴尬,另外,续水或续茶时水壶口不要触碰到茶杯口,应保持两三厘米的距离。
十一、每个独立会客室还设有提示铃(律所是否考虑增加安装提示铃),在有需要时通过提示铃呼叫前台,提供服务。
十二、茶杯分玻璃杯和瓷杯、一次性纸杯三种,玻璃杯和瓷杯均由前台员工负责清洗,清洗时必须使用清洁剂,并在晾干后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接待人员电话接听篇
一、接听电话(电话应当设定来电号码显示,方便接待人员记录来电号码)是前台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接听电话必须用语规范:“您好,这里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您贵姓?有什么可以帮您?”,语速适中、表达清晰、认真记录,迅速了解来电方的相关信息,并准确传达给律师。
二、如果未能帮客户联系上律师,则应记录来电客户姓名、单位、电话、来电事由等信息(附件一《电话接听记录表》),以便后续联系并告知律师。
接待会务准备篇
一、普通会务礼仪首先要根据会议室的朝向位置安排好主宾的座次,其次是将会议中要使用的资料、稿纸、笔、矿泉水、姓名牌按照标准摆放,物品摆放必须横向、纵向均保持在一条直线上。
二、笔的摆放要考虑使用者的方便,铅笔的摆放方向要笔头朝右,笔尖朝左;带建广LOGO的笔要将笔帽朝左,并将LOGO朝上,让建广的标识能一目了然。在此切记,不能让笔盖住稿纸上的建广LOGO。
三、会议期间,接待工作人员需要每隔15分钟环会议室进行续茶续水。
接待人员快件收发篇
一、律师事务所的快件分为司法快和普通快件两种,在处理快件时,司法快件和普通快件应分别登记(《快件记录表》),签署清晰完整的姓名和日期,以QQ、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的传达快递信息,以免误人误事,对于未能联系上收件人或者未能及时下发的快件需保持隔天,即每周一三五再次重复联系收件人,以尽快清理积存的快件。
二、对于司法快件,前台接待人员必须在签收后立刻联系快件记载的收件律师及时进行快件送交,以免影响法律程序的起算,给律师办案带来影响。
三、对于普通快件,除遇特殊情况外(例如: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外出不在所等),原则上由律师自行收发快递。
个性化服务篇
一、在律所规模大,人数多的情况下,需要专门设立律师个性需求备忘录,将律师的个人喜好、服务习惯(例如律师喜欢在哪个洽谈室接待当事人、律师喜欢的饮品等),甚至性格特点等都记录在册,并融合到平常的服务工作中,这些内容不仅可以在前台员工中形成信息共享,更能够确保在前台接待员工离职离岗时不会造成信息中断,从而影响服务品质,降低律师和客户的体验。
二、律所的前台接待工作尤为重要,是客户进入律所的第一体验与感受,建议制定前台接待工作“周一例会”制度,对前台的工作保持高度的重视和有效的监管,前台例会的内容主要围绕在肯定成绩、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使前台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周一例会前,先由行政主管例行检查前台的仪容仪表,包括着装、所徽所章的佩戴、发型、妆容等是否整齐得体。再进行上一周工作回顾和总结,本周注意事项,开启新一周的工作。由于前台工作的特殊性,前台工作人员在向律师、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有高度的主动性和配合意识。
三、为了增加全所职员对建广律所的归属感和幸福感,由前台记录每位职员的生日,提前在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前定制蛋糕,在所的律师及行政工作人员给当月生日的职员统一庆祝生日,并在微信群里发送生日祝福。
四、前台接待应当熟记律所的价值观、愿景、使命及律所的区域功能,在入职新律师到所报告入职上班的第一天,要引领新律师熟悉律所区域布局及律所的企业文化,知晓律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将新入职律师引领到已提前安排好的工位。
以上是建广律所接待人员工作规范指南,请接待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二、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本所由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四、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收费管理
一、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二、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四、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分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五、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六、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七、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八、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九、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十、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
十一、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
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仅供参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实际,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一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引标准。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指引标准供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会或每一法律服务为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是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4.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响到律师服务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条  指引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收费标准    5%    4.2%    4%    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收费标准    2%    1.2%    1%    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1.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单位:元/件):
    法律尽职调查    首次发行债券    新三板挂牌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收费标准    50000    100000    200000    1000000
2.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000万元以下
(含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    1亿以上
收费标准    1%    0.6%    0.3%    0.1%
备注    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常年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时间、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一下标准收取: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上市公司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
收费标准    30000-100000    80000-300000    200000-600000    10000-200000
备注    可根据时间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五)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以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指引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按本指引标准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第八条  附则
(一)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本行业指引标准收费,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省律师协会或授权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
(四)本指引标准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指引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务管理
一、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
二、会计、出纳各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
三、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
四、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五、本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六、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
七、本所所有发票由专人开具,在领取发票时需由主要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发票。
八、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九、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字同意报帐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十、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行政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再经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十一、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后交行政办公室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批入帐。
十二、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批后报销入帐。
十三、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
十四、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十五、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
十六、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财务监督
一、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公开,允许合伙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
二、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分管合伙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三、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
四、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五、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六、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七、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通过。
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财务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财务人员负有保护财产安全、完整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各项安全工作。
(二)支票、印鉴、空白收据等应分别授权保管,以上物品存放处均应上锁。
(三)现金收入每日缴存银行。
二、会计工作职责
(一)审核各种费用报销原始单据,鉴定发票真伪,确定报销金额准确无误。要熟练掌握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报销凭证应拒绝报销。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三)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月末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月末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并妥善保管和存档,做到资料齐全、保密。近两年的会计档案财务部保管,之前年度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室保管。
(六)协助出纳作好工资、奖金的发放工作。
(七)定期核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账目,作到账物相符。
(八)协助出纳做好暂支款、备用金清理,做好往来账目的核对、催收等清理工作。
(九)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出纳工作职责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四)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工作,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五)负责分析律所资金月度使用情况,并编制月度资金使用分析报告。
(六)负责企业库存现金与票据的日常监控与管理,定期盘点并上报报表。
(七)协助完成律所现金流量报表体系,定期汇报现金流变动情况并及时预警。
(八)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编制资金年度计划。
(九)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监交规范制度
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离开现有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律所主管财务合伙人监交。移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会计核算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系统管理员修改其操作权限;其他岗位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整理好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以书面形式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二)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事项:现金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现金必须和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备份磁盘和其他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与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印章和其他物品,必须交接清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保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
(三)系统管理员办理移交时,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光盘应作为移交资料进行移交,财务主任应注销其用户名称,其他操作人员均应及时修改自己的口令,并报告新的系统管理员。
(四)财务主任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事项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五)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是明确双方责任的文件,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以及应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流动资产管理
一切资产均为律所所有,必须纳入账内统一核算和监督,任何人都不得保留账外资产,以防流失。财务部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本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存货(财产物资)等。
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根据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银行的距离合理核定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贰万元。出纳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
(二)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
(三)提取现金的规定
1.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任批准后开具现金支票或用银行结算卡提取。
2.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出纳员应仔细审核收付款单据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据审批手续齐全、按照经过财务审定的金额办理收付款业务。
3.对办理完备的收付款单据,收费员要在收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收费员个人私章或签名;出纳在付款凭证(报销单、借款单、工资、奖金、福利、补助发放花名册等)上加盖现金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私章或签名。
4.出纳员必须将已办理完备的现金收付款单据逐笔序时序日进行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并及时将已办理完备的现金收付款单据造表移送会计人员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一)现金保管的规定
1.严禁出纳人员将现金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2.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由他人代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修配钥匙。
(二)现金盘点的规定
财务负责人要定期监盘库存现金,最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现金盘点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保存。要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发生溢余或短缺,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开户银行,需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2.网上银行账户管理。为了提高出纳支付工作效率,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实现银企直联。银行网银服务协议、银企直联协议、网银安装、升级、协议到期续签等由出纳负责联系、办理,银行网银用的操作U盾由出纳员保管、复核U盾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指定的网银复核人员保管使用。
3.银行账户年检管理。按银行规定,银行账户每年需要进行账户年检的,由出纳人员对银行账户进行年检,以保证账户的正常使用。
(二)银行支付管理
1.银行付款均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
2.出纳人员根据财务审核无误、签字手续齐备的付款单、请款单、报销单、借款单登网上银行逐笔录入付款交易流水。
3.出纳人员根据录入完成的付款业务单,逐笔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详细资料填制网银付款复核表发给网银复核人员,并将录完网银的付款单、请款单、报销单、借款单等原件直接交复核人员。
4.网银复核人员逐笔与原始付款凭证再次确认后,在网银待复核付款交易流水中,逐笔与网银付款复核表所列要素复核无误后,方能复核付款。
(三)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员购买、使用和保管(或其他专人保管)。保管重要空白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发票等)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全部印签章。
2.出纳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要对不同种类、不同银行的结算票据从购买、使用、作废、结存到销户交回银行注销等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四)印章管理:财务部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法人个人名章或其他个人预留名章必须由领导指定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应收账款的确认。以销售或者提供劳务实现为标志,即发票一经开出,即形成应收账款。
(二)财务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三级明细帐,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
(三)所有应收账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两次),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财务主任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账准备及坏账确认的基准。
(四)应根据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账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并每半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目前状况。
(五)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账损失。坏账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完全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六)财务人员应每季检查应收账款,凡是形成坏账的经领导签字批准后,可作为坏账处理。
(七)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
(八)应收账款交接
1.律师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人的应收款进行交接;
2.交接前应核对全部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单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四、其他应收款管理制度
参照上述应收账款的管理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
为了加强律所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资产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律所为经营管理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电子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财务部: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1.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及明细账;
2.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统筹整个公司资产管理与监督;
4.财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不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持账、物、卡一致;
5.审核、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6.参加固定资产相关重大会议,对固定资产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7.牵头制定、完善和监督执行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8.组织各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二、固定资产监督部门职责
负责对律所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三、固定资产购建审批管理
(一)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购建授权办理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不得越权审批。
(二)固定资产采购由律所统一制定统一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采购。
(三)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四)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购入发票、入库单或调拨单办理验收核算。对大型设备的验收,归口管理要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装箱单与使用部门一起开箱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如发现设备质量问题,要及时办理退货和索赔手续。
(五)及时办理验收合格固定资产的编号、建账卡和入库手续。验收要根据收货单和领物单,设置分户账及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卡。
四、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使用的安全性,保障正常使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规定如下:
(一)维护人员应按维护保养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巡视、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作好详细记录。
(二)建立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计划,以预防为主,重在日常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保养维修制度。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时执行,并作详细记录。
(三)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员,应定期对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进度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并作相关检查情况记录。
费用报销管理
一、综述
为了加强费用管理,明确费用报销的财务手续和程序及报销标准,根据律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二、费用概念
本制度所称的费用包括:与律所经营有关的经营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各项财务费用支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支出。
三、相关人员职责
(一)报账人员(经办人)职责
保证费用项目真实,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财务所需资料完整,报账时间及时,报销标准和金额正确,填写的“费用报销单”内容完整清晰,票据粘贴整齐。
(二)财务审核人员(会计和财务负责人)职责
负责审核票据合规合法,附件齐全,报销标准和金额正确,费用报销单填写内容完整清晰,票据粘贴整齐,手续齐备。报销人有无借款,相关签批手续是否齐全,实物是否已验收入库。
(三)审批人员(律所主管财务领导)职责
全面审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根据管理规定和费用发生情况,对报账费用进行审批。
(四)各级审核人、审批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权谋私。凡因失职审批而造成的损失,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费用的报销程序
(一)律师报账:经办人(当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财务负责人审批确认→会计审查→出纳付款。
(二)行政人员报账:本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付款。
五、费用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报销费用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事实为依据,相关的凭证齐全(发票、合同、入库单、收据等)。
(二)经办人员必须自行认真分类填写律所统一的报销单(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费用填写“费用报销单”,不准他人代填代报(领导个人产生的费用,安排相关人员经办的,可由经办人填写,但领导必须亲自签名),填写内容需完整、清晰、正确,金额准确,票据粘贴整齐,如报账内容与票据不一致的,不能在报销单上直接说明,应单独另附说明。
(三)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的费用报销。
六、费用报销责任追究
(一)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虚报费用,骗取律所财物,财务有权拒绝报销,已经报销的财务应从其工资、绩效中扣回。
(二)相关审核、审批人员,因审核把关不严,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核审批职责而给律所造成损失的,视责任情况,由审核、审批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行政和经济责任。
七、办公用品费用审批
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采购、验收、入库,需用的到办公室领用,办公室应作好领用登记。
八、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费包括:组织召开会议支出。因组织或参加会议的吃、住、行以及其它一切支出都作为会议费支出。
(二)应真实、完整、准确填报“会议费用报销单”。
九、广告宣传费管理
(一)广告费包括:电视、报纸、杂志、书刊、路牌、车身等广告制作、播放、代理支出。宣传费包括:电影电视赞助支出、报纸杂志书刊对公司及产品的宣传支出、展览展示支出。
(二)应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广告宣传费报销单”。
十、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指因公被派出办理事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
(二)职工出差及出差费用管理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报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出差人根据具体出差情况,填制差旅费用报销凭证,按费用报销程序执行报销。
十一、其他日常经营性费用等审批
日常发生的办公费、书报资料费、证照年审费、业务招待费、零星维修费、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打字复印费、污水监测费、排污费以及经批准的物管费、软件维护费、房屋使用费、通讯费等,由承办人员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填制费用报销凭证及报告,按费用报销程序执行报销。


第五章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查处投诉制度
总则
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投诉的,适用本办法。委托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统称为“投诉人”。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机关、部门受理的投诉,要求本所查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注重调解;
(二)有诉即应、及时受理、尽快解决、案结事了;
(三)客观、公正,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维护本所集体声誉,被投诉律师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所处理决定;
(六)对被投诉律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主管投诉的负责人。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六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协商和调解
第七条 本所接受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被投诉的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相关投诉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留存投诉档案。
第八条 被投诉律师不同意协商或投诉人不愿与被投诉律师协商的,由本所主管投诉的负责人组织调解。
第九条 经调解解决的投诉,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投诉人和本所签署。对调解不成的投诉,本所应及时立案处理。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已立案处理的投诉,由本所主管负责人负责处理;必要时,由所主任决定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立案处理的投诉按下列程序进行:由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或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对投诉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一)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二)被投诉的律师提供书面的申辩理由;
(三)调取被投诉案件的律师办案卷宗;
(四)根据案件情况,收集相应证据;
(五)承办人或调查组根据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制作投诉处理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提请所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六)合伙人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将合伙人会议的处理决定告之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二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应在五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报所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投诉人对本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告之直接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的,被投诉的律师应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
第十五条 经查证被投诉律师确有违规行为,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可以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律师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向投诉人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三)向投诉人赔偿损失;
(四)对被投诉律师口头批评或所内通报批评;
(五)对被投诉律师解除聘用合同或除名;
(七)将被投诉律师移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涉及对投诉人退费、赔偿的,由本所先行向投诉人支付;然后,再从被投诉律师创收中扣取或向其追偿。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期间、被投诉律师履行处理决定义务完毕前及本所决定对被投诉律师暂缓年度考核期间,不为被投诉律师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七条 因当事人投诉造成本所利益损失的,由被投诉律师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投诉律师对本所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任申请复核一次,但必须执行合伙人会议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
投诉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重大投诉,或律师管理部门批转本所处理的投诉,应报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本所决定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在处理意见生效后三日内,将本所处理意见及案件材料移送本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投诉,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章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三、本制度中有关词语定义如下:
(一)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
(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
(四)利益冲突,是指同一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四、本制度所称之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五、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二)在民商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在民商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四)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五)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该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
(八)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
(九)律师事务所代理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代理;
(十)其他与本条(一)至(九)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一)在刑事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其他与本条(一)至(二)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六、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的某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在非诉讼案件中,本所的某律师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本所某律师代理某公司的诉讼、仲裁类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某律师的近亲属为某家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律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七)本所某律师出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公司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其他与本条(一)至(六)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以下情况为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三)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某当事人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业务,而又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非诉讼业务;
(四)其他与本条(一)至(三)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七、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谅解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八、对第六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应当事先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谅解。在未征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当谨慎从事。
九、如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即使有各方的书面谅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十、律师事务所在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后,承办业务的律师要避免与本所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十一、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收案在前的代理优于收案在后的代理。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某一律师在代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可以改由律师事务所另一位律师进行代理。
十二、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关系存续的当事人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但在当事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之外进行斡旋和调解。
十三、律师在发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后,应当即告知当事人基本事实以及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尽早取得相关当事人的书面谅解。
律师在取得当事人书面豁免后,若其后各方当事人间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各当事人,并放弃对一方或双方的代理。
十四、在本制度禁止代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书面谅解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律师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十五、发生利益冲突,律师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如有异议,或律师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解决。


第七章  云南建广律师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的文件、案卷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年度已结案的文书档案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归卷工作。
三、本所各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均有义务保证其经办文件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在结案后及时按程序交予专职人员归档。如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其经办的文件材料通过律所负责行政事务的主管(下称“行政主管”)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四、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由下列人员分别负责:
(一)行政文秘统一负责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
(二)事务所行政管理的文件由行政文秘负责整理与保管;
(三)事务所财务文件由事务所财务出纳负责整理与保管;
五、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一)凡本所印制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文秘统一收集管理。
(二)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并交由行政文秘管理。
六、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
(一)总则
1.律师业务档案分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五类。
2.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工作由该业务的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相关业务档案整理完成并审批后交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财务人员收到业务档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案卷律师费收取情况审核,并及时移交给分管合伙人进行业务档案审批。分管合伙人自收到财务人员递交的业务案卷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业务案卷的审批并及时递交给行政文秘进行归档保管。
(二)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
4.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6.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按照附件所示排列归档。
7.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或情况说明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三)立卷编目和装订
1.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无字页不编号)。
2.立卷人用炭素墨水水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4.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快递件要打开平放,快递单据一并进行备档查询。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四)归档
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经行政主管审核盖章并经指定合伙人审批后移交行政文秘,并办理移交手续。
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3.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4.档案归档流程:
(1)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律所归档要求整理材料,认真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页码编号,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并装订成册后,填写档案归档交接表;
(2)财务部经办人员在收到律师交来的档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内完成财务相关资料、数据的审核并签字确认,负责将审核完成的归档资料移交至律所分管合伙人处;
(3)分管合伙人在收到财务移交的档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字,并将资料移交至档案管理员处;
(4)档案管理员在收到审核完成的档案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类型进行分类、编号归档。
(五)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1.律师借阅档案须到行政文秘处填写《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记录表》。
2.查询案卷时不得将档案带离律所,遇特殊情况必须带离,需要向律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申请批准。
3.对借阅的档案,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及时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律师借阅所内文件须到行政文秘处填写《律师事务所文件借阅登记表》,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日,归还时在借阅对应目录中签字归还。
5.归档目录表见附件所列(详见档案盒)。
(六)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代理证、辩护证等管理制度
1.公章、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代理证、辩护证等必须专人保管。使用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代理证、辩护证必须由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加盖公章。
2.出具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代理证、辩护证等,要如实填写用途和日期,主联与存根联内容必须一致。
3.代理证随登录案子一并开具,不得相互拆借使用,需遵循一案一代理的规则,若出现代理证丢失的情况,需书面说明情况后由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字后再行开具。


第八章  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时,承办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应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由承办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并请委托人签字或请委托人通过其他可以存档的方式予以认可。
二、风险告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存在的风险:
(二)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的风险。
(三)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律师有权对超出范围的事务不提供服务。
(四)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要求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服务。
(五)委托人应当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
(六)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者私下向律师支付费用。
(七)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律师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八)律师有权依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九)如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律师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三、律师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一)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二)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三)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四)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五)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六)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七)不到庭中途退庭当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八)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九)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十)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十一)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十二)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十三)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十五)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
(十六)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执行风险;
(十七)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十八)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及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
四、本所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主任或执行合伙人应当审查承办律师是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
五、本所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风险告知书》或其他告知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本所将其作为律师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六、代理手续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案件当事人代为办理,否则行政人员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主任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
七、律师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律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责任律师对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收案制度
一、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
二、律师业务由所内统一收案,财务专人负责收费。
三、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进入律所管理系统登记案件信息并提交案件受理申请,经分管合伙人审批后,再到律所行政主管处进行书面案件登记。
四、案件未经审批,律师不允许办案,行政人员不得办理委托手续。
五、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律师服务费用和代收差旅费等。
(三)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律师应自觉遵守律师执业的“八条禁令”:
1.严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当事人收费;
2.严禁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严禁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
4.严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5.严禁只收费、不尽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严禁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向当事人收费或者收取财物;
7.严禁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请客送礼,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行贿、请客送礼;
8.严禁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簿,分类并编号。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专项项目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咨询、代写文书、助贫案件、执行案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分类。
(五)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由事务所主任、分管合伙人或行政负责人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六)事务所收案时,律师应当通过律所管理系统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如准备接受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受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七)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做好充分的风险告知和提示,并签订书面风险告知书进行留档备查。
(八)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需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九)委托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事务所存两份(财务一份、案件归档一份)


第十章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律所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办案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所律师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案件,应当进行上报处理:
(一)因企业改制、兼并、破产,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10人以上包含本数);
(二)起诉县级以上单位、政府及相关党政机关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的;
(四)涉及邪教问题的;
(五)重大涉外的;
(六)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八)涉黑涉恶案件等。
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本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应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
四、本所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
五、本所承办案件的律师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应将处置结果书面呈报律所,并由律所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一章  律师会议制度

一、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二、律师会议由分管合伙人召集主持,律师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参加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准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但请假人员每请假一次,需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人民币50元,该款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直接通过请假人员台帐予以扣划,该扣款留存于事务所公共基金内,供开展公共活动所用。
四、律师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完成上级行业主管机关交办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方案与措施;
(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规章制度;
(四)研究、布置事务所入场行政事务、公共活动;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六)组织业务学习;
(七)其他认为应由律师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应由到会人员过半数即为有效,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参加。
六、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总结,在会后三天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
七、事务所全体人员都有义务,自觉服从律师会议的决定和履行律师会议的决议。

第十二章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对律师办案的高质量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或案件,应提交集体讨论。
三、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一)涉外案件;
(二)公诉案件作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群体性案件、多人上访案件等属于重大、敏感案件范围内的案件);
(四)合伙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四、承办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实情,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并对事实负责。
五、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讨论表》,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最后讨论意见,并在结案中归档入卷。
六、讨论案件,一旦在会议上形成结论,承办律师应将会议讨论作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有重大变化,承办律师应及时向主任或合伙人汇报,否则,在审理过程中如因承办律师错辩或错误代理致使本所声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承办律师对律所承担赔偿责任。
七、鼓励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制度。
八、为了积极开展本所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工作,提高本所律师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律师均有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律师撰写法学研究论文或律师实务研讨文章。
(二)对在微信公众号、律师论坛等活动以及报刊上发表上述论文、文章的律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冠以所名的加倍奖励,对获奖的给予嘉奖。
(三)支持律师自我进修、参加研讨会、交流会、论证会等,以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
(四)凡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建议或方法等,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采纳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章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或合伙人。所主任或合伙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第十四章  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表制度

为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科学管理,使律师办理质量跟踪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对这项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
二、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表》交给当事人根据办案情况进行表格填写,案件办结后须由当事人填写完《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表》并签字后交回律师事务所。
三、在立卷归档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表》进行附卷归档。

第十五章  律师工作规则

为保证本所律师工作的有序开展,本所全体律师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原则为上午8:30-下午17:30。遇有病、有事时,必须事先向办公室请假,妥善安排好工作。其他律师原则上不要求所内坐班。
二、维护工作环境清洁,卫生。要经常打扫办公室内卫生,保持地面、桌椅的清洁,经常清洁烟具、纸篓、毛巾、脸盆等。不乱扔烟头等杂物,办公用品码放整齐,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免落灰尘。
三、个人衣着要干净、头发梳理整齐,工作日应当着正装。
四、在工作时间内不许大声喧哗、闲坐闲聊,未经许可不准动用办公设备,不能随意翻阅、挪用、拿走办公室用品、食品、文件及资料;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等阅毕后应及时放回原位置。
五、办公场所接、打电话要规范用语,重要紧急情况由接电话人及时将记录内容转告之主办律师。
六、热情负责的做好接待、咨询工作,认真记录,收费必须开据发票,遇事应做到事前请示,事后要汇报。
七、注意做好本所的保密工作,树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不该知道的不打听,不应他人知道的不传播、不索阅,不传播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工作情况和资料,不得对外泄露本所的业务情报。
八、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经主任或分管合伙人签字批准后生效。经合作人会议业务授权的事项可由分管人审批,对内、对外业务及各种开支需要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领出的现金、支票使用情况事后需向主任汇报。
九、全体人员因业务需要打印文件的,应确保文件定稿后再进行打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十、由于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时,应按规定审批,公章管理人必须认真登记,若需要借出公章至所外使用的,报主任签批后方可使用,并由用章人员签字。
十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辩护的申请时,应当了解基本案情、基本证据,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和诉讼目的,对案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告知程序。
十二、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谨言慎行,不得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案件结果承诺。律师对当事人告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实于法律。禁止采取“包打赢”似的欺诈手段争揽业务,骗取当事人的委托。
十三、律师非经律所主任或合伙人批准,不得擅自通过媒体采访或微信等媒体渠道公开进行案件披露或对司法人员进行公开评论。


第十六章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指导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云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和《昆明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五、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六、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七、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八、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九、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十一、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培训;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察。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十三、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十四、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七章  行政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的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后勤保障,办公室特设置如下工作岗位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行政主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合伙人管理律所,负责律所的行政、后勤工作,保障律所在任何情况下能够顺利的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律所的安全稳定,正常运作;
(二)根据律所发展需要以及合伙人的意见,负责律所人事管理工作,检查行政人员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人员的岗位安排、聘任管理、年度考核和劳动纪律等。
(三)负责处理事务所公文收发,管理文书档案,归档及执行工作。
(四)负责律所的前台、办公用品、卫生、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后勤保障得力;
(五)负责行政部与律师间的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六)协助合伙人对律所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对外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维护好律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
(七)负责律所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办公用品与固定资产的管理,避免律所资产流失和浪费,努力为律所做好勤俭节约的实务工作;
(八)负责律所印章管理工作,并负责起草介绍信等对外文书。
(九)负责组织律所日常工作会议,并承担对外接待工作。
(十)做好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合伙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前台的工作职责
(一)服从行政主管的领导,按规定的程序与标准向来访人员提供一流的接待服务;
(二)负责来访人员的登记、接待及引见;负责所内电话的接听、转接工作,如有留言,详细记录并及时转告有关人员;
(三)熟练掌握律所情况,能够回答来访人员提出的一般性问题,提供常规的非保密信息;
(四)负责邮件、信函的收转发工作,做好工作信息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
(五)负责文件的打印、复印,传真的接收、发放;
(六)负责律所文件、通知的分发,做好分发记录并保存留档;
(七)负责管理前台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的清洁保养;
(八)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汇报,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九)完成合伙人交办的其他或临时工作。
四、秘书工作职责
(一)司法厅、市律协、市局、区司法局与律所的联络对接;
(二)办理律师申请实习证、实习考核、执业证、转所、注销工作;
(三)事务所年检、律师年检等课时统计、材料填写、收集、上报工作;
(四)律协OA系统内材料的申报及管理;
(五)律师工作系统的填写、更新及材料上报;
(六)律所案件档案管理及借阅;
(七)上级文件的收集、通知、上报及归档;
(八)所内律师名片的印发;
(九)负责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云南省司法厅)下达的一切对接工作;
(十)完成合伙人交办的其他或临时工作。
(十一)律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章  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律所印章的规范化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公章
(一)事务所行政印章由主任授权交由专人管理,在未经主任同意时印章管理人不得擅自将事务所行政公章交于他人管理、使用;
(二)严格审查出具带有事务所行政印章的空白文书、空白信笺、空白商务合同等;
(三)用章人必须认真、详细填写律师事务所用章登记册,印章管理人方能为其办理用章相关事宜。
三、财务用章
(一)事务所财务用章由财务专人管理;
(二)财务印章仅用于办理以下事务:
1.事务所与银行、客户之间款项的结算;
2.发票、支票的开具;
3.税务局要求报送相关财务资料时须加盖财务印章。
(三)除以上内容外,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开具介绍信、订立合同等一切非财务业务。
四、印章管理人责任
(一)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出现不规范用章导致事务所承担经济损失或其它重大责任的,本所有权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不规范用章的用章人和印章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章  办公设施、设备使用及考勤、福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延长办公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办公设备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律所一切办公设备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三、权责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发放和管理办公设备设施;
(二)律所内的一切办公设备、装置属公共财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三)公共的办公设备、装置应合理使用操作,充分发挥其效能;
(四)若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及时与行政人员联系,由行政人员联系维护人员进行办公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五)查阅公用的图书资料,查阅后请速归还,因不慎遗失,按价赔偿;
(六)办公设备的使用采用轻拿轻放原则,且需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干净。
四、考勤及福利制度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及律师实习生均适用本制度。
(三)凡本所人员均应准时上、下班,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午休安排轮班值日。
(四)律师因公外出,应说明去向,以利于及时联络。
(五)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做好外出登记,并做好工作的交接手续,以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行政人员应每天以指纹打卡记录出勤时间,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工资。
(七)本所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须提前向主任请假,并经主任批准。
(八)迟到、事假、病假:
1.迟到:迟到10分钟以内,10元/次,迟到10-30分钟以内,20元/次,超过30分钟计半天旷工,迟到次数将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指标;
2.事假:每月可享受带薪事假1天,超过天数按照:应付工资总额/20.92天*(事假天数-1天带薪事假),扣除当月工资。
3.病假:员工生病休假:3天内不扣工资(带薪休假),超过3天-15天,扣除30%工资(应付工资总额/20.92天*病假天数*30%),超过15天以上的,扣除50%工资(应付工资总额/20.92天*病假天数*50%)。
五、假期及福利
(一)员工婚假、产假、丧假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二)员工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假5天;满5年不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假10天;满10年及以上的享有带薪年假15天;
(三)律所根据节日的不同发放相应的节日礼品;
(四)体检:律所每年会统一安排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套餐标准由本人自行选择,超出规定标准范围之外的费用自理。标准如下: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享受标准500元/年;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享受标准800元/年;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享受标准1200元/年,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享受标准1500元/年。
六、本所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所,应将原因及时告知主任或合伙人。
七、若违反本制度,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章  办公区电话使用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内部电话使用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律所内全体人员。
三、职责
(一)律所内办公区电话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律所内全体人员有责任遵守本制度的所有规定。
四、工作规定
(一)电话礼仪
1.律师打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故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
2.通话完毕,不要自行先挂断电话,应该等对方挂断之后再轻轻放下话筒;
3.拨打电话时,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使用免提,以免影响其他同事的工作。
4.在工作时间,应尽量将手机设置为震动状态,并在电话沟通时尽量降低声量,避免打扰其他同事工作。
(二)电话使用
1.使用电话时严禁在电话上闲谈;不允许使用律所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2.当电话设备出现问题时,该部电话使用人为直接负责人,行政办公室负责及时解决、处理,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3.传真机主要是收发传真所用,严禁使用传真机拨打电话。


第十九章  勤俭节约管理制度

为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将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实现节约办公资源、降低办公成本、提高办公效益的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
1、要将空调设置为最适宜温度,做到无人不开空调,下班前关闭空调。
2、律师及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电耗;根据光线强弱选择开启的灯具数目,尽量避免拉严窗帘、开灯办公;要养成随手关灯习惯,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办公电脑只能办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前自觉关闭各类电器设备电源;电脑短时间内不使用,应设定为睡眠状态,不使用时,要注意关闭主机,同时关闭显示器电源按钮。
二、节约用水
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提倡按需要量取用水,用完随手关闭水龙头,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细水长流”现象。
三、节约用纸
1、大力压缩文件等费用支出,准确打印文件资料,避免错印、多印造成纸张浪费。
2、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共享功能,在网上传递文件、资料,发布信息(有密级要求的除外),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
3、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如无特殊需要,尽量减少复印。
4、内部使用的文字材料应在满足阅读需要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废纸打印或通过缩小字号、页边距、行距等减少用纸。
5、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
6、要双面用纸,复印、打印纸要尽量实现再利用。
四、维护办公场所卫生
1、注意盥洗盆、卫生间卫生,禁止将茶叶、废纸等残渣倒进盥洗盆或卫生间。
2、每天下班前清理自己办公桌,以保证办公桌干净整洁。

附则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施行。
二、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