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汽车配件进口清关代理流程【助力顺利通关】

——上海卓鹰报关/上海雅盈供应链友情分享

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由于每辆汽车需要的汽车零部件达到1万个左右,而这些零部件又涉及到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在技术标准、生产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汽车零部件进口体量大、商品种类繁杂、申报要素项目众多,并且长期以来采用传统手工逐条、逐项申报方式,导致汽车零部件进口存在申报耗时长、差错多等问题,成为进口企业的痛点、难点。

汽车配件进口报关需要的资料:

提单

发票

装箱单

外贸合同

进口汽车许可证(整车进口需要)

无木质包装声明

CCC强制认证(部分配件需要)

汽车配件报关流程中涉及的一些监管证件:

自动进口许可证/CCC目录外确认/免办CCC认证审核/非能效鉴定/电池备案

进口汽车配件申报信息和注意要点

品名品牌

配件适用的车型

型号

注明“成套散件”或者“毛坯”

通用零件编码前加“TY”

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维修件编号前加“W”

与整车厂牌不一致编号前加注“WF”

若是维修件应申报正厂件或副厂件

构成整机特征需证明

超过60%汽车零配件或半成品需以成品申报,非同质性产品请勿混装

装箱单需要列详细,方便查验。

进口汽车配件申报流程:

认海关编码和进口关税税率 → 确认货单证已备齐(如:CCC产品认证) → 国际段运输→ 换单 → 进口申报 → 缴纳税金 → 海关查货(如发生)→ 放行货物 → 目的地查验(如发生) → 送货至国内指定地点可以使用

海关对进口汽车配件的便利化措施:

措施一: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需提供相关证书方能通关。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收货人自行出具自我声明办理手续后即可提离口岸,在期限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再行补充上传,由到货地海关实施核查,验证合格后可销售或使用。

优点:缩短口岸通关时间,减少企业仓储、货柜费用。

措施二: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涉及法定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后,海关采信国家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优点:减少抽样送检环节,企业可以更快地将汽车零部件产品投入生产或销售环节。

根据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本公告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二)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三)“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在填写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比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五、《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由海关总署发布,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调整、公布。

六、未列入《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仍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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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哪些商品不得按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以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一、以下商品不按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以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如钻头、钻嘴、砂轮、刀片、磨具等;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印刷用的菲林、PS版等;检测物料,如检测纸、检测带、检测光盘、检测针等;劳保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手套等;印制电路板用的干膜、生产高尔夫球头和飞机发动机叶片用模具所需进口的软金属、蜡、耐火材料等。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企业按照保税料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

2.料件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而非残留物。